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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房产交易

國民大會越南 ——- 社會主義共和國獨立 – 自由 – 幸福————— 第二千〇一十四分之六十六/ QH13 河內,2014年11月25日 法律 房地產買賣 根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 國民議會發表關於房地產交易的法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範圍 該法規定房地產交易,權利和組織和個人的義務進行房地產交易和房地產交易狀態管理。 第二條監管實體 1.組織和個人開展在越南房地產交易。 2.組織和參與了越南的房地產交易個人。 第三條解釋的條款 本法的目的,這些條款如下規定不得解釋如下: 1.房地產 資本投資建設,採購,接收和房地產出售,轉讓,租賃,轉租為,或租賃購買;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房地產交易大廳服務;房地產諮詢服務或房地產管理以盈利為目的。 2.房地產經紀指作為房地產銷售,轉讓,出租,轉租,租賃轉讓交易各方之間的中介。 3.現有房屋或建築物(以下簡稱建築)指任何建設已經完成並投入運行。 4.場外的計劃,是指建設任何建築正在建設中,尚未獲准投產。 5.房地產管理服務手段作為管理,享有和處分房地產律師為樓宇業主或具有土地使用權的實體(以下簡稱土地所有者)。 6.房地產交易大廳的意思,其中房地產買賣,轉讓,出租,轉租,租賃或購買交易進行的地方。 7.租賃購買協議意味著雙方,即承租人應支付選項費用給出租人,並有權使用建築物之間的協議;其餘款項應視為每月支付;承租人應當取得該建築物的所有權,如果他不負有心人總量。 8.房地產諮詢服務是指提供在房地產交易在援助方的請求。 第四條規則的房地產交易 1.締約各方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由締結尊重的基礎上的合同對他們的合法權益提供了這樣的協議並不違反法律。 2.房地產被投放市場必須滿足所有本法規定的要求。 3.房地產交易必須得誠實,公開,透明。 4.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根據經主管機關的土地使用規劃超出國防和安全保護區的區域進行房地產交易。 第五條類型的房地產將投放市場 房地產類型被投放市場必須滿足所有本法規定(以下簡稱房地產)的要求: 1.現有的組織或個人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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