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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房产交易

國民大會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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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共和國獨立 – 自由 – 幸福—————
第二千〇一十四分之六十六/ QH13

河內,2014年11月25日

法律

房地產買賣

根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

國民議會發表關於房地產交易的法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範圍

該法規定房地產交易,權利和組織和個人的義務進行房地產交易和房地產交易狀態管理。

第二條監管實體

1.組織和個人開展在越南房地產交易。

2.組織和參與了越南的房地產交易個人。

第三條解釋的條款

本法的目的,這些條款如下規定不得解釋如下:

1.房地產 資本投資建設,採購,接收和房地產出售,轉讓,租賃,轉租為,或租賃購買;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房地產交易大廳服務;房地產諮詢服務或房地產管理以盈利為目的。

2.房地產經紀指作為房地產銷售,轉讓,出租,轉租,租賃轉讓交易各方之間的中介。

3.現有房屋或建築物(以下簡稱建築)指任何建設已經完成並投入運行。

4.場外的計劃,是指建設任何建築正在建設中,尚未獲准投產。

5.房地產管理服務手段作為管理,享有和處分房地產律師為樓宇業主或具有土地使用權的實體(以下簡稱土地所有者)。

6.房地產交易大廳的意思,其中房地產買賣,轉讓,出租,轉租,租賃或購買交易進行的地方。

7.租賃購買協議意味著雙方,即承租人應支付選項費用給出租人,並有權使用建築物之間的協議;其餘款項應視為每月支付;承租人應當取得該建築物的所有權,如果他不負有心人總量。

8.房地產諮詢服務是指提供在房地產交易在援助方的請求。

第四條規則的房地產交易

1.締約各方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由締結尊重的基礎上的合同對他們的合法權益提供了這樣的協議並不違反法律。

2.房地產被投放市場必須滿足所有本法規定的要求。

3.房地產交易必須得誠實,公開,透明。

4.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根據經主管機關的土地使用規劃超出國防和安全保護區的區域進行房地產交易。

第五條類型的房地產將投放市場

房地產類型被投放市場必須滿足所有本法規定(以下簡稱房地產)的要求:

1.現有的組織或個人的建築物;

2.場外的計劃,組織或個人的建築物;

3.建築物的公共屬性被投入主管部門允許的市場;

4.類型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被允許轉移(以下簡稱土地),租用,轉租陸地上規定的法律。

第六條信息披露的房地產將投放市場

1.在進行房產交易(以下簡稱房地產企業)應當按照下列形式採取公開房地產責任的企業:

a)在房地產企業的網站;

b)在有關房地產交易的投資項目項目管理委員會的總部;

C)通過交易大廳有關房地產交易,房地產交易大廳。

關於房地產2.信息包括:

一)型房地產;

b)該房產的位置;

C)有關規劃相關的房產信息;

房地產D)規模;

DD)特性,公用事業和房地產的質量;每個工具和一般使用面積,如果房地產是一個混合用途的樓宇或公寓樓的信息。

e)與房地產建築或服務的實際情況;

g)關於與房地產建設建築物和土地及文件的權屬證明文件;擔保協議,授予主管機構現成的,計劃建設出售或租賃買賣交易的書面許可;

h)關於所有權或使用權,房地產(如果有的話)的限制;

我)房地產出售,轉讓,出租,轉租,租賃購買價格。

國家有關房地產交易第七條政策

1.國家鼓勵組織和所有經濟部門的個人房產交易的投資按照各個時期的國家和地方社會經濟發展的目標。

2.國家應免除或減少土地使用稅費或土地租金,或誰投資於保障房並給予投資優惠項目的組織或個人,給予優惠貸款。

3.國家應投資於項目的外週技術基礎設施;給予對項目給予投資獎勵在內外線技術基礎設施的投資支持。

4.國家應投入,並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城市公共工程或涉及房地產項目社會建設。

5.國家應提供機制和政策,以穩定住房市場的情況下波動,從而保證投資者和客戶的利益。

第八條禁止的行為

1.房地產交易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要求。

2.房地產項目不符合規劃批准的主管機構。

3.未披露或不如實披露有關房地產。

4.欺詐和欺騙的房地產交易。

資金5.非法動員;非法使用的組織或個人以及場外的計劃房地產買家的選擇費用或承租人為不正當的目的調集資金。

6.不履行或完全履行財政義務的國家。

7.格蘭特和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房地產經紀業務許可證。

8.收集的收費,費用和資金數額違反法律規定涉及到房地產交易。

第二章

現有的房地產買賣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九條要求在房地產方面將投放市場

1.建築被投放市場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土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登記在土地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土地證)。關於房地產項目的現成的,計劃建設,它只是需要有土地證規定的法律對土地法規。

二)有沒有關於土地上建築物的土地和權屬糾紛。

c)該建築物沒有扣押。

2.類型土地允許被投放市場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有規定的法律對土地制度中的土地證。

二)有沒有關於土地糾紛。

三)土地未扣押;

四)土地使用期限未屆滿仍。

第10條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從事房地產交易條款

1.任何組織或個人要進行房地產交易應當設立企業或合作社(以下簡稱企業),並有法定資本不低於越盾20十億較小,但不包括在規定本條第一款2例。

2.任何組織,家庭和個人誰進行小規模的或房地產出售,轉讓,租賃出去,租賃購買的不規則的交易不應被要求設立的企業,但他們應當納稅申報的規定。

3.政府應在本條提供指導。

第二十房地產交易範圍11.越南組織,個人,海外越南人或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的。

1.任何越南組織和個人可根據以下方式進行房地產交易:

一)購買樓宇出售,出租或租賃購買;

B)的租金轉租房屋;

c)建立土地上的房屋是由國家出售劃撥,租賃或租賃購買;轉移被劃分成更小的地段銷售為陸地上的規定在法律上的土地;建立公墓的土地無論是土地和技術基礎設施轉移的技術基礎設施;

d)建立這是由國家為租賃方式租入土地上的房屋;建造房屋或結構比這種土地出售房屋等,租賃或租賃購買;

DD)蓋房子的土地是由國家出售的認可,租賃或租賃購買;

E)構建一個從組織,家庭或個人出售轉讓,租賃土地上的建築物,或租賃購買;

G)構建一個從組織,家庭或個人,根據適當的土地使用租賃的租賃土地上的建築物。

八)接收全部或房地產項目的投資者的一部分建造的建築物上出售,出租或租賃購買;

i)收取或租用土地,從組織,家庭或個人建立技術基礎設施上進行傳輸雙方的土地和​​基礎設施或租賃。

2.海外越南人可進行房地產交易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規定的點B,D,本條G和H條第1表格;

b)建立土地上的房屋是由國家出售劃撥,租賃或租賃購買;

c)建立其上出租或工業園區,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高新區,或經濟區的交易進行適當的土地使用轉讓土地的建築。

三,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開展房地產交易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規定的點B,D,H條第1項和第B點第2種形式;

b)建立其上出租或工業園區,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高新區,或經濟區的交易進行適當的土地使用轉讓土地的建築。

第12條要求的房地產項目方面將投放市場

1.房地產項目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村鎮建設規劃,並按照批准的主管機構的計劃。

2.程序房地產項目即將投放市場應遵守的投資,土地,建設,城市面積,住房和法律法規相對應的法律法規。

3.房地產項目不得進行按計劃進行質量保證,在規定的建築法規。

投資者對房地產項目的第13條責任

1.在房地產項目建設,交易,管理和投資運營的規定。

2.確保資金運行核准計劃的項目。

3.房屋或建築物只傳送到客戶端,如果該建築物或其他基礎設施上完成指定經批准的項目,它們連接到在這樣的區域一般基礎設施的時間表;如果房子或一個未完成的建築被轉移,必須完成整個外部此類房屋或建築。

4.申請證書的土地,由主管機關在50日內從該房屋或建築物被轉移給買方,或從最後期限的當天給予買方或承租人,並出具房屋和財產的土地所有權租賃購買,除了買方或書面形式,它們適用於自己證書的承租人請求。

5.不要授權任何機構參與投資合作,合資,協會,企業合作或者出資簽署房地產買賣,轉讓,租賃或購買協議。

第十四條實體有權購買,接收,出租或租賃購買從房地產企業房地產

1.越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購買,接受,出租或租賃購買房地產。

2.海外越南或外國實體可以租不動產的使用;可以購買,出租,租賃房屋購買中規定的住房法律。

海外越南或外國投資企業可以購買,按照其應有的公用事業租賃用於購買用於辦公室或商業設施。

3.海外越南人或房地產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購買,接受,出租或租賃購買房地產業務本法規定的第11條。

第十五條房地產銷售,轉讓,出租,租賃和購買價格

房地產買賣,轉讓,出租,租賃和購買價格應當約定締約方,並在協議規定。如果國家規定的價格規定,締約各方應遵守這些規定。

第十六條支付房地產交易

1.支付房地產交易,應當約定締約方和隨後對支付法律法規。

2.處罰並賠償所造成的逾期付款的買家,受讓人,承租人或承租人,或從賣方,轉讓人,出租人或後期房地產轉讓的損害應同意締約各方,並在協議規定。

第十七條房地產交易協議

1.各類房地產交易協議:

a)建立銷售協議;

b)建立租賃協議;

三)租賃購買協議;

四)土地轉讓,出租,轉租和協議;

DD)協議轉讓全部或房地產項目的一部分。

2.房地產買賣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該協議公證或認證,須同意各締約方,不包括在規定的2條本法第10條家庭和個人簽訂建築出售或租賃購買協議或土地轉讓協議。

3.該協議的生效日期應同意和締約方在協議中規定。如果協議已公證或認證,協議的生效日期是公證或認證的日期。如果合同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已經沒有公證或認證,生效日期是指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4.政府應規定類型的房地產買賣協議。

第十八條建設內容出售,出租,租賃購買協議;

A樓出售,出租,租賃購買協議應包括:

1.名稱和承包方的地址;

2.信息對房地產;

3,銷售,租賃,租賃或購買價格;

4,付款方式及期限;

5.房地產轉讓的期限和封閉的文件;

6.擔保;

7.權利和締約國義務;

8.責任對任何違反協議;

9.處罰任何違反協議;

10.案件中,該協議被終止和解決方案;

11.爭端解決;

該協議的12生效日期。

第二節房屋銷售

第19條規定的建築物出售

1.大樓的銷售必須與一塊土地相關聯。

2.公寓樓或混合使用的建築,應當按照如下規則進行銷售:

一)劃定一般區域,設備和私人區域和設備的擁有者;

二)任何購買公寓的公寓樓或混合使用建築物買方有權使用土地聯合的權利。他們應同意有關穩定和長時間使用期限,或同意就有關土地租賃土地租賃期限。

建築,公寓,面積3在公寓樓或混合使用的建築物買方應給予土地證,土地和財產的土地所有權。

4.建設銷售文件應與建築物文件一同遞交。

5.所有權轉移的日期是在其上建築物賣方轉移到買方或買方不負有心人總量給賣家,除非另有約定的日期。

第二十條擔保的建築物出售

1.賣方必須提供擔保的出售大樓。如果建築物在保修期內,出賣人可以要求組織或誰建造建築物或提供設備,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在建築法的個人。

2.房屋所有權證期限應與建築和住房的法律法規遵守;如果在保修期滿後,締約各方可協商再次。

第二十賣家21權利

1.請買家在協議規定的期限領取建設。

2.要求還清總量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和方法的買家;如果沒有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只支付不超過95%的協議價值的金額,如果他沒有被授予證書的土地,土地和財產的土地所有權。

3.要求買方在約定的期限在出售程序完成合作。

4.不要轉建築,如果總量沒有還清,除非另有約定

5.要求買方補償由買方的過錯傷害。

在協議規定行使6.其他權利。

第22條義務的賣家

1.通知對建築物(如果有的話)的所有權限制的買家。

2.保持在轉移給買方之前,期間建設情況良好。

3.按照程序,建立銷售為規定的法律法規。

4.建築物轉移給買方與質量,並根據協議中規定的其他條件的最後期限;根據協議出讓土地,土地和財產的土地所有權和相關文件證書。

5.提供擔保的賣建設作為本法規定的第20條。

6.賠償所造成的損害賣家。

7.履行財政義務的國家規定的法律法規。

8.履行其在協議中規定的其他義務。

建築買家的第23條權利

1.要求賣方完成程序通過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建築銷售。

2.請求出賣人轉移建設與質量,在協議規定的其他條件的最後期限;根據協議出讓土地,土地和財產的土地所有權和相關文件證書。

3.要求賣方提供擔保的出售的樓宇作為本法規定的第20條。

4.要求賣方賠償所造成的損害建築物不調的時間表,質量和在協議規定的其他承諾。

在協議規定行使5.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建設義務買家

1.付清的總額為建築出售根據該協議的期限和方法。

2.在商定的期限與土地,土地和財產的土地及相關文件的所有權證書接收建築物在一起。

3.合作與賣家在出售程序完成後在商定的最後期限。

4.如果所租房屋是買的,根據租賃協議的權利和承租人的利益,應在租賃期限內保證。

5.賠償所造成的損害買家。

6.履行其在協議中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3節房屋租賃

第25條規定的房屋租賃

這是租給任何建築物必須按照公用事業,設計並同意在合同中註明滿足正常使用的質量,安全,環境衛生等必要的服務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出租人的權利26.

1.要求承租人在協議規定的期限領取建設。

2.要求承租人在截止日期前並根據協議的方法來支付的總金額。

3.要求承租人保存和使用根據協議建設。

4.要求承租人賠償造成買方的故障或損壞修復損傷。

5.翻新或與承租人同意升級租房屋,但沒有與承租人利用建築物的干擾。

6.單方面終止為本法規定的第1條第30條的協議。

7.要求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屆滿返回的建設;如果協議沒有規定租用期限,如果承租人提前通知6個月的建築已被退回。

在協議規定行使8.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義務出租人

1.建設轉移到承租人根據協議,並指導用戶使用建築物根據自己的事業和設計適當的承租人。

2.確保承租人可以穩定的租約期限內使用的建築物。

3.定期或根據協議維護和維修的建築物;如果出租人未能維護或維修建築物造成損害的承租人,出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不要單方面終止協議,如果承租人履行他/她的合同義務,除非承租人同意終止該協議。

5.賠償所造成的損害出租人。

6.履行財政義務的國家規定的法律法規。

7.履行其在協議中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承租人的權利28.

1.請求出租人在協議規定的期限轉讓建築物。

2.要求出租人提供有關建設足夠真實的信息。

3.交換被租借到其他與承租人書面出租人同意建設。

4.轉租總建築的一部分,如果是約定的協議或出租人書面同意。

5.繼續租用的同意的情況下所有權變更出租人條件。

6.請求出租人維修該建築的情況下建設“損害並非由承租人的過錯造成的。

7.請求出租人賠償造成出租人的過錯傷害。

作為本法規定的第2條第30條8.單方面終止協議的履行。

在協議規定行使9.其他權利。

第29條義務承租人

1.保存和正確使用建築物在協議規定的公用事業,設計和協議。

2.支付租金全額大樓出售的截止日期,並根據協議的方法。

造成承租人的建築3.修復損壞。

4.將建設出租人根據該協議。

5.不要改建或拆除建築物未經出租人同意。

6.賠償所造成的損害承租人。

7.履行其在協議中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30條單方終止租賃協議。

1.出租人可以單方面終止了房屋租賃協議的性能,如果承租人對有下列行為:

a)不以3個月為專業從事未經出租人批准該協議的最後期限之後支付租金;

b)利用建築物的不正當目的;

三)故意造成該出租房屋嚴重損壞;

D)維修,翻新,升級,交換或轉租的建築物沒有任何協議或書面出租人的同意。

2.承租人可以單方終止建設租賃協議的性能,如果承租人對有下列行為:

a)未能修復建設時,它威脅安全或導致對承租人損壞;

二)租金不合理增長;

c)在享受建築物的權利由第三人的利益受到限制。

3.任何一方單方面其終止租賃協議必須通知對方,至少01個月終止前,除非另有約定。

第4節租賃購買協議

第31條規則租賃購買協議

1.根據租賃購買協議必須按照公用事業,設計和協議,協議中規定符合正確使用在質量,安全,環境衛生等必要的服務方面的要求,任何建築物。

2.購買租賃必須與土地有關。

3.締約方可在縮短提前租賃購買協議的期限達成協議。

第二十出租人的權利32.

1.要求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時間表收到建設。

2.要求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限和方式還清總量。

3.要求承租人在約定期限的租賃購買手續完成合作。

4.要求承租人賠償在承租人的過錯損害。

5.保留建築物的所有權,當承租人不能清償總額租賃購買。

6.要求承租人保存和使用建築物整個協議的期限。

在協議規定行使7.其他權利。

第33條的義務出租人

1.通知對建築物(如果有的話)的所有權限制出租人。

2.按照程序租賃購買所訂明的法律法規。

3.保持過程中,它是不會轉移給承租人期間建設情況良好。維護並定期或同意締約各方修復建設。

4.通過與質量,並在協議規定的其他條件的最後期限的建設和相關文件轉移給承租人。

5.申請土地證,房屋和土地上的財產的所有權授予承租人,除了以書面形式,他們應適用自己的證書承租人請求。

6.提供保修建設作為本法規定的第20條。

7.賠償所造成的損害出租人。

8.履行財政義務的國家規定的法律法規。

9.允許承租人轉讓其租賃購買協議;

10.履行其在協議中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承租人的權利34.

1.要求出租方提供有關建築充分真實的信息。

2.請求出租人根據協議建設及相關文件傳輸;完成土地手續申請土地,土地和財產所有權證書時,租賃期限購到期。

3轉租總建築的一部分或轉讓租賃購買協議。

4.要求出租人維修的情況下建築物的破壞不是由承租人的過錯造成的建築。

5.請求出租人賠償造成出租人的過錯傷害。

6.收購上出租人收到全額付款的日期建築的所有權。

在協議規定行使7.其他權利。

第35條義務承租人

1.保護區和正確使用的建設作為協議中規定。

2.由同意期限和方法還清總量。

3.配合出租人在租賃購買手續完成後在商定的最後期限。

4.不要改造或拆除建築物未經出租人的同意。

造成租賃購買合同期限內出租人大樓5.修復損壞。

6.賠償所造成的損害出租人。

7.通知的一部分或全部建築物轉租的,出租人;租賃購買協議轉讓。

8.履行其在協議中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36條轉讓租賃購買協議

1.承租人可以轉讓租賃購買協議時申請辦理土地證,承租人給予房屋和財產的土地的所有權還沒有提交給主管部門。租賃購買協議轉讓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經出租人認證。

2.租賃購買協議,受讓後可能恢復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出租人必須使締約方轉讓協議,並不會收集有關協議轉讓的任何費用。

3.受讓方主管機構作為土地法規定授予的土地的土地證,房屋的所有權和財產。

4.協議本條規定的轉讓不應適用於社會房屋租賃購買協議。

5.政府應在本條提供指導。

第5章土地出讓,出租和轉租

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轉讓,出租和轉租

1.土地轉讓,出租,轉租和必須符合本法規定的第2條第8條的要求。

2.土地轉讓,出租,轉租和必須遵守的法律對土地使用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登記法規。

第二十轉讓的權利38.

1.要求受讓方與根據該協議的方式支付的總金額上日程。

2.要求受讓方接受對協議中規定的時間表土地。

3.要求受讓方賠償所造成的受讓方的過錯傷害。

4.不要轉讓土地,如果全額付款,沒有得到,除非另有約定。

在協議規定行使5.其他權利。

第39條的義務轉讓方

1.提供有關土地和充足的真實信息,並採取對提供信息的責任。

2.將在該協議中指定的受讓土地面積合適,位置和狀態。

3.註冊土地作為土地上的規定和法律賦予的土地證,房屋的土地所有權和財產的受讓人,除了以書面應當進行程序的證書本身受讓請求。

4.賠償所造成的損害轉讓。

5.履行財政義務的國家規定的法律法規。

6.履行其在協議中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受讓權40

1.請求轉讓方提供有關土地足夠真實的信息。

2.請求轉讓方完成程序,並給他們的土地證,土地和財產的土地所有權。

3.請求轉讓方轉讓作為協議的規定受讓土地面積合適,位置和狀態。

4.要求轉讓方支付賠償造成轉讓的過錯傷害。

5.取得土地所有權自該土地由出讓人轉讓的日期。

在協議規定行使6.其他權利。

第41條義務的受讓方

1.截止日期,以便根據協議方式轉讓方付清的總額。

2.確保第三人對被傳送的土地的權利。

3.賠償所造成的損害受讓。

4.履行財政義務的國家規定的法律法規。

5.履行其在協議中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出租人的權利42.

1.要求承租人使用的土地進行適當的用途,土地使用規劃,投資項目和協議,協議中規定。

2.要求承租人與協議下的方法限期還清總量。

3.要求承租人終止不當的土地利用,土地毀壞或土地惡化;如果承租人一直沒有停止違反承諾,出租人有權單方面終止協議的性能,並要求承租人恢復土地並支付損害賠償。

4.要求承租人在租賃期滿退還土地。

5.要求承租人賠償造成承租人的過錯損害。

在協議規定行使6.其他權利。

第43條的義務出租人

1.提供有關土地足夠真實的信息,並採取對提供信息的責任。

2.將按照協議向承租人指定的土地面積合適,位置和狀態。

3.註冊土地租賃。

4.檢查並警告有關土地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承租人。

5.履行財政義務的國家規定的法律法規。

6.通知第三人向被租出土地權利的承租人。

7.賠償所造成的損害出租人。

8.履行其在協議中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承租人的權利44.

1.請求轉讓方提供有關土地足夠真實的信息。

2.請求出租人轉移作為協議承租人指定的土地面積合適,位置和狀態。

3.使用期限約定批租地塊內。

4.使用租賃土地,享受成就和投資結果的租賃土地上。

5.請求出租人賠償造成出租人的過錯傷害。

在協議規定行使6.其他權利。

第45條義務承租人

1.使用土地的正確使用,限制和持續時間。

2.不要惡化的土地。

3.支付租金全部由與根據該協議的方法的最後期限。

4.符合國家有關環保法規;不侵犯鄰居的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和福利

5.將土地上的時間表,在協議規定的條件。

6.賠償所造成的損害承租人。

7.履行其在協議中規定的其他義務。

在轉租協議第46條的權利和締約國義務

權利與出租人或者轉租人的義務,應符合在第42條,43,44和本法規定45。

第47條內容的土地轉讓,出租,轉租協議;

土地轉讓,出租,轉租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名稱和承包方的地址;

2.信息有關的土地類型,面積,位置,數量,限制和土地條件,對土地財產(如有);

3.土地使用期限;

4.價格土地出讓,租賃,轉租和包括土地產權(如有);

5,付款方式及期限;

6.土地出讓期限和封閉的文件;

7.權利和締約國義務;

8.權利第三人對土地(如有的話);

9.責任違反協議;

10.處罰違反協議;

11.關於與土地租賃或轉租的約定到期處理;

12.爭端解決;

13.案件中,該協議被終止和解決方案;

所有第6轉讓或房地產項目的部分

第48條規則轉讓全部或房地產項目的一部分

1.房地產項目的投資者可能一個項目的全部或部分業務轉移到另一投資者。

2.所有的轉讓或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的一部分:

a)不要改變項目的目標;

b)不要改變項目的計劃目標;

c)確保客戶端和相關合同當事人的權利。

3.所有的轉讓或房地產項目的一個部分,應當以書面認可主管機構。投資者(受讓方)可能被授予土地,土地和財產所有權的土地證或土地上的規定可以依法向登記轉讓授予的文憑調整。

4.完成項目文件,建設規劃,並再次,如果批准的投資政策和投資決策不會改變施工許可證受讓人不是必需的。

第49條要求轉讓全部或房地產項目的部分條款

1.轉讓房地產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a)項目是經主管機關;有特定的規劃1/500或批准一般地規劃;

 

b)該項目轉讓或轉讓項目的一部分的補償或現場清理已經完成。對於所有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轉讓,技術基礎設施必須完成相當於計劃按批准的項目中指定;

c)在該項目的土地沒有爭議或由主管機關扣押

D)有項目或由主管機構進行土地撤銷任何決定;萬一有在項目的進展情況,如有違反,投資者必須通過處罰決定遵守。

2.轉讓有土地就全部或轉讓項目的一部分證書。

3,受讓方必須是一個房地產企業,收購的財務能力,並承諾保持在進行業務規定以法律法規,並確保項目按進度正常,計劃進行。

第50條能力的全部轉讓或房地產項目的一部分

1.省人民委員會應考慮允許所有的轉讓或房地產項目,其是經省人民委員會的部分。

2.總理應考慮允許所有的轉讓或房地產項目的有關批准了總理的項目的一部分。

第51條辦理過戶手續全部或房地產項目的一部分

1.投資者應辦理過戶的全部或項目向省,其中它是由該省人民委員會批准該項目或主體位於人民委員會的一部分。

2.在從滿意申請收到之日起30日內,省人民委員會應當作出許可決定為轉移,如果申請被拒絕,投資者應以書面形式通知。

關於批准總理的項目中,我省應與主管部委和建設部授予的人民委員會隨後在45天內從理想收到申請之日,發送報告給首相審議。

3.在從該主管機構作出許可決定的項目轉讓,締約方必須完成轉讓協定締結和項目轉讓之日起30天。

如果誰收到了房地產項目的受讓方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轉讓方應當對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轉讓許可的決定後,退還土地的國家;然後主管機構應當分配或令人滿意收到申請之日,租出30天之內的土地給受讓人。

4.政府應在本條提供指導。

轉讓全部或房地產項目的部分52條權利和承包方的義務協議

1.權利和轉讓的義務:

一)轉讓其所有有關或項目,以受讓的房地產交易的一部分的權利和義務,但不包括權利,哪些是完全沒有履行相關的受讓方和此類項目或項目的部分進展義務;

二)轉讓的相關文件給轉入方;通知相關的項目或轉讓項目的部分及時,充分的客戶和實體,並公開與他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處理。

c)與在土地轉讓給轉讓手續完成受讓的土地上規定的法律。

四)關於房地產項目的部分轉移,轉讓方可以要求受讓方以保持建設建設按計劃進行,具體規劃1/500或一般地規劃項目的轉移;觀察並及時通知侵害土地用途或建築受讓的主管機構。

DD)履行財政義務的國家規定的法律法規。

e)行使在協議中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權利人和受讓人的義務:

一)保留和行使權利或履行從出讓方轉讓的義務;

二)保持在進行建設和業務上的時間表和下批准的計劃;

c)關於接受地產項目的一部分,受讓方必須滿足轉讓合格的要求,工程進度和規劃;

四)履行財政義務的國家規定的法律法規。

DD)行使在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轉讓全部或房地產項目的部分52條內容一致

對轉讓全部或房地產項目的部分內容的協議:

1.名稱和承包方的地址;

2.關於核准的項目的基本情況;

3.所有或轉讓項目的一部分的具體信息;

4,轉讓價格;

5,付款方式及期限;

6.所有或轉讓的期限和所附文件的一部分;

7.權利和締約國義務;

締約雙方在完成有關土地行政程序8.責任;

9.責任違反協議;

10.處罰違反協議;

11.爭端解決;

12.案件中,該協議被終止和解決方案;

協議13.生效日期。

第三章

現成的計劃房地產交易

第54條權利,進行場外的計劃,房地產交易

1.房地產投資者有權出售,出租或租賃購買現成的,計劃建築。

2.現成的,計劃建設銷售,出租或租賃購買價款本章的規定,第二章及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的相當於規定必須遵守。

第55條規定在場外的計劃,房地產方面將投放市場

1.有在陸地上的文檔,項目文件或施工圖如果需要主管機構,許可證批准建設,就相當於在項目進展的技術基礎設施的完工證明文件;或者它需要獲得有關場外的計劃,公寓樓或混合使用的建築物的建設的基礎完成認證。

2.在銷售或租賃購買現成的,計劃建設進入了一個協議

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負責全省住房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投資者回應與建築許可被出售或出租轉讓;如果建築物不符合要求,就必須提供解釋。

第56條保障的現成的,計劃建設出售或出租轉讓

1.投資者的財政義務,必須通過的情況下,投資者未能在建築物上的時間表的承諾,投資者賣出前轉移到客戶或租賃購買現成的,計劃建築主管商業銀行得到保證。

越南國家銀行發給主管商業銀行可給予在場外的計劃,房地產交易擔保的列表。

2.適用範圍,要求,內容和擔保費須同意各締約方並得出結論:在協議規定的擔保人的責任,必須確保作為本條規定第3條。投資者應當將擔保協議的副本給買方,或當上銷售或購買租賃協議簽訂承租人。

擔保協議將保持未到期,直到建築物轉移給買方或承租人。

3.如果投資者未能按期建設轉移作為一個致力於和買受人或承租人的要求,擔保人應在房屋買賣或租賃購買,並簽訂擔保協議作出退款的選項,費和其他款項給客戶協議。

4.場外的建設計劃出售或租賃購買的擔保應當符合本條及法律對保障法規的規定。

第57條付款現成的計劃,不動產買賣或租賃購買

1.場外的計劃,不動產買賣或租賃購買價款分期繳納,首次分期付款不超過約定值的30%,接下來的分期付款應順應與地產建設進度提供了分期付款總額不如果超過該建築已不傳輸到客戶端的協議值的70%;如果賣方或出租人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總安裝不超過約定值的50%。

如果買家或承租人已不批土地,土地和財產的土地所有權證書,出賣人或出租人不得收取費用不超過95%的買方或承租方約定價值;當買方或承租人由主管機構批准的土地,土地和財產的土地所有權證書的剩餘價值應當支付。

2.投資人必須使用由客戶進行適當的用途給出承諾的期權費。

在場外的建設計劃出售或租賃購買第58條權利和締約國義務

除了權和承包雙方在房地產買賣或租賃購買本法第二章的義務,他們應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買受人或承租人可以請求出賣人或出租人提供關於施工進度,期權費的使用和物理驗證的工作情況;

2.賣方或出租人必須提供關於施工進度,期權費的使用信息,使買方在工作進行物理驗證;

第59條轉讓場外的建設計劃出售或租賃購買協議

  1. 買受人或承租人可以轉讓現成的建設計劃出售或租賃購買協議,如果申請辦理土地證,土地和財產的土地所有權給予買方或承租人已不發送到主管機構。的現成的建築計劃出售或租賃購買協議轉讓必須以書面形式由投資者的認證。

 

2.受讓協議,可以保留買受人或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投資者必須使締約方轉讓協議,並收取報酬沒有相關的協議轉讓。

3.最後協議受讓方被授予權利證書使用土地,土地上的土地財產所有權的土地上規定的法律。

4.本條規定的協議轉讓不適用於社會住宅銷售或租賃購買協議。

5.政府應在本條提供指導。

第四章

房地產服務

第一節一般規定

由越南的組織或個人,海外越南人,或者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的房地產服務第60條適用範圍

越南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海外越南人,或者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權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房地產交易大廳,房地產諮詢,或房地產管理作為本法規定。

第61條房地產服務協議

1.類型的房地產服務協議

一)房地產經紀服務協議;

二)房地產諮詢服務協議;

三)房地產管理服務協議。

2.房地產服務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該協議的公證或認證應同意締約各方。

3.該協議的生效日期應同意締約各方,並在協議規定。如果該協議公證或認證,協議的生效日期是它是公證或認證的日期。如果沒有公證或認證合同當事人或協議雙方沒有達成協議,該協議的生效日期應為其所簽署的一天。

4.同意締約各方的房地產服務協議應包含

一)名稱和締約各方的地址;

二)實體和服務的內容;

C)要求和服務的結果;

D),提供服務時間;

DD)服務費,勞動報酬,以及服務佣金;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

G)的權利和承包方的義務;

八)爭議解決;

協議I)生效日期。

第二節房地產經紀服務

第62條對房地產經紀服務商的要求

1.任何房地產經紀服務供應商必須建立企業至少有2名員工獲得房地產經紀人執照(以下簡稱經紀業務許可證),但不包括在規定本條第一款2例。

2.任何個人都有權獨立提供前提是他獲得一個經紀人執照的房地產經紀服務,並照章納稅的稅收規定的法律。

3.任何房地產服務商無權既是一個經紀人和一個締約方在房地產交易。

第63條房地產經紀服務

1.尋找誰滿足客戶的協議談判和締結的要求給予合作夥伴。

2.充當授權代表按照房地產銷售,轉讓,出租手續,並轉租或租賃購買。

3.談判和對房地產買賣,轉讓,出租,轉租或租賃購買協定締結提供信息和支持締約方。

第64條房地產經紀報酬

1.房地產經紀服務提供者應當從客戶端接收報酬,無論房地產買賣,轉讓,出租,轉租或租賃購買他們的客戶和第三人之間的結果。

2.房地產經紀報酬應同意由締約方不管券商轉讓價格。

第65條房地產經紀佣金

1.房地產經紀服務提供者應當收到佣金時,他們的客戶簽署房地產買賣,轉讓,出租,轉租或租賃購買協議。

2.房地產經紀佣金應同意由締約方。

房地產經紀服務商第66條權利

1.提供如本法規定房地產經紀服務。

2.要求客戶提供有關房地產的文件和資料。

3.接收報酬或佣金,在簽署的協議規定的。

4.服務等房地產經紀服務供應商提供簽署的協議是採取券商結果向客戶負責的範圍內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

在協議規定行使5.其他權利。

第67條義務的房地產經紀服務提供商

1.通過簽署遵守協議。

2.提供的文件和有關房地產由他們牽線的信息,並採取由他們提供的文件和資料的責任。

3.支持締約方在談判和對房地產買賣,轉讓,出租,轉租或租賃購買協議的結論。

4.順應報告規定在法律和主體的規定由主管機構進行了檢查。

5.賠償所造成的損害提供。

6.履行規定的法律規定納稅義務國家。

7.履行其在協議中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68條房地產經紀人執照

如果他們一,任何個人應給予經紀業務許可證: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B)獲得至少高中等教育畢業學歷;

C)已通過檢查房地產經紀知識。

2.經紀業務許可證的期限是05年年。

建設3.部長應於授出日期經紀業務許可證提供指導。

第3節房地產交易大廳

69條房地產交易大廳設立條件

1.誰願意提供房產交易大廳服務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建立企業。

2.房地產交易地板企業必須至少有02名員工獲得經紀業務許可證,房地產交易大廳經理必須獲得經紀業務許可證。

3.房地產交易大廳必須有規定,名稱,地址,設施和技術滿足要求在操作方面。

第七十條房地產交易大廳運營

1.進行房地產買賣,轉讓,出租,轉租或租賃購買交易。

2.組織的房地產買賣,轉讓,出租,轉租或租賃購買;公開提供或發布關於房地產信息的潛在客戶檢查文件對房地產資格的交易;充當談判和對房地產買賣,轉讓,出租,轉租,租賃或購買協議締結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經紀人。

第二十房地產交易大廳服務提供商71.權利

1.要求其客戶提供有關房地產的文件和資料被擺上了交易大廳。

2.拒絕把對房地產不整合被投放到市場上的交易大廳。

3.收集來自客戶端的房地產放在房地產交易大廳費。

4.要求客戶賠償所造成的損害客戶。

在協議規定行使5.其他權利。

第72條義務的房地產交易大廳服務提供商

1.確保把對房地產交易大廳之前,房地產順應進行交易。

2.提供足夠的和真實的文件,對房地產的信息,並採取由企業提供的文件和資料的責任。

3.確保設施,技術和需求的房地產交易大廳運營。

4.順應報告規定在法律和主體的規定由主管機構進行了檢查。

5.履行規定的法律規定納稅義務國家。

6.賠償所造成的損害的企業。

7.履行其在協議中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73條權利和房地產交易大廳參加義務

1.任何房產交易大廳的參與者有以下權利:

a)請房產交易大廳提供商提供的文件和有關房地產的信息;

B)最後以房地產買賣,轉讓,出租,轉租,租賃或購買的房地產交易大廳提供的協議。

c)請房產交易大廳提供者支付賠償所造成的損害的參與者。

D)行使協議中規定的其他權利。

2.任何房產交易大廳的參與者有下列義務:

a)遵守房地產交易大廳法規;

b)繳付費用,以房地產交易大廳提供者;

C)賠償所造成的損害的參與者。

D)履行其在協議中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節房地產諮詢及管理服務

第74條房地產諮詢服務

1.誰願意提供房地產諮詢服務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建立企業。

2.房地產諮詢服務包括:

一)對房地產法律諮詢;

b)關於房地產創造和貿易諮詢;

c)關於房地產金融諮詢服務;

d)關於房地產價格諮詢;

DD)房地產銷售,轉讓,出租,轉租或租賃購買協議輔導。

3.諮詢內容和範圍,權利和締約國義務,房地產諮詢服務費應當約定締約方。

4.房地產諮詢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的協議,並賠償所造成的損害的企業承擔責任。

第75條房地產管理服務

1.誰願意提供房地產管理服務,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建立企業。如果他們提供的住宅公寓樓或混合使用的樓宇管理服務,他們必須滿足規定的住房法律規定。

2.房地產諮詢服務包括:

a)出售,轉讓,出租出去,轉租或租賃購買房地產作為授權的樓宇業主或土地所有者;

b)提供服務,以確保房地產的正常運行;

三)維護或維修房地產;

D)管理,觀察房地產的享受協議下的客戶端;

DD)享受的權利和作為授權的業主或土地所有者履行義務,客戶或國家。

3.內容,時間和房地產管理的範圍,權利和締約方和房地產價格管理義務,應同意由締約方。

4.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花費在協議中承諾的責任和賠償所造成的損害的企業。

第五章

房地產買賣狀態管理

房地產交易76條國家管理

1.頒布和實施對房地產交易的法律文件。

2.制定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問題的戰略,計劃進行房地產項目。

3.制定並公佈的房地產市場評價指標。

4.制定有關房地產市場的通信系統。

5.檢查法對房地產交易和房地產項目執行法規的實施。

6.提高法律對房地產交易的意識。

7.處理投訴,譴責,以及對房地產交易行為違反法律。

房地產交易第77條國家管理

1.政府應負責房地產交易狀態管理。

2.建設部應負起責任,政府的房地產交易狀態管理全國並具有以下任務和權利:

a)請主管機關簽發或他們的能力對房地產交易的法律文件中發出自己;

b)請總理簽發和直接開展戰略房地產市場的發展;

c)與各部,部級機關,全省實施和房地產交易管理的人民委員會;

d)提供的補助金的房地產經紀經紀業務許可證,提供房地產經紀知識培訓課程,運營房地產交易大廳;提供建立和房地產交易大廳經營指導;

DD)制定和管理房地產市場的國家通信系統;制定並公佈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全國指數;

五)提高對房地產交易的法律意識;

G)在房地產交易的國際合作;

八)對檢查房地產交易法律的實施;與全省房地產項目進行檢查,要求主管部門撤銷,暫停,推遲或調整,匡威,或轉讓房地產項目的人民委員會合作。

i)針對其職權範圍內違反有關處理投訴或譴責和行動或要求有關機構辦理規定的法律法規;

K)發送報告,政府對房地產交易,房地產市場全國性的。

3.自然資源和環境部應在其職權範圍內對責任:

a)提供的土地資源分配到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指導;

b)在土地被投入房地產市場上所訂明的法律對土地類型和本法提供指導;

c)關於印發土地使用權,房屋和財產的房地產交易在土地所有權證書提供指導。

4.財政部必須要求主管機構制定的房地產交易的稅收政策和其他財政義務。

5.越南國家銀行必須在支付房產交易成交,與房地產貸款的安全指導,保證在場外的建設計劃出售或租賃購買。

6.各部,部級機關必須在管理和房地產交易與檢驗建設部合作。

省人民委員會第78條責任

1.開展行政區劃的房地產交易狀態管理。

2.分配土地資源,開發當地的土地利用規劃的房地產項目。

3.公開發行並執行規劃的房地產項目。

4.在行政區劃管理房地產經紀,房地產交易大廳運營和其他房地產服務。

5.制定房地產市場的國家通信系統;制定並公佈的房地產市場評價指標中的行政區劃。

6.在提高行政區劃法對房地產交易的意識。

在房地產交易7.國際合作;

8.檢查,處理投訴和譴責和處理侵犯在其職權範圍內的行政區劃房地產交易法律;在行政區劃檢查房地產項目撤銷,暫停,推遲或調整,匡威*和房地產項目轉讓。

9.發送房地產市場報告中的行政區劃建設部。

第79條行動,打擊違法行為

1.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提交房地產交易侵害的法律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給予行政處罰或面臨刑事起訴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如果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所規定的法律法規。

2.撤銷房地產項目:

a)如果任何投資者提交的建設,規劃,建築或法律法規沒有處理措施,在主管機關的要求,有項目,其土地受到撤銷對土地規定的法律,但不包括的項目要轉移其他投資本法規定的第6第二章,負責項目許可的主管機構應當決定撤銷這些項目轉移到其他投資者。

二)投資者的項目被吊銷必須處理項目的困難,以確保客戶和項目相關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c)在負責項目的撤銷必須要求其項目被吊銷應對困難的投資者的機構;公佈並選擇新的投資者來傳送項目;

四)投資者的項目被撤銷,不得從該項目被吊銷之日指定為新的房地產投資者在02年。

第六章

實施

第80條規定的過渡

1.經營性房地產企業,已經不滿足要求本法規定應滿足自本法生效之日起01年的所有要求。

2.任何被授予投資決定房地產項目,劃撥土地,租賃土地,授予項目轉讓的許可,或轉讓,出售,出租,租賃或購買根據協議本法生效前不要求按照本法規定的程序。

3.本法生效前發放的房地產經紀證書應留未到期的從它的有效時間05年;在此期間結束時,代理獲取證書必須滿足本法的要求。

4.本法生效前發放的房地產經紀證書應留未到期的從它的有效時間05年;在此期間結束時,代理獲取證書必須滿足本法的要求。

第81條的影響

本法生效自2015年7月1日。

在房地產交易中號法律二千零六分之六十三/ QH11應當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廢止。

第82條規定的具體

政府和主管機構應當提供有關的文章,並在條款的法律指導。

該法由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第13屆國民大會通過,第8次會議日期為2014年11月25日。

 

国民议会主席
 

Nguyen Sinh Hung

(签名,盖章)

 

(This translation is for reference only)